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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吕芳与王敬模、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芳,王敬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955号申请执行人:吕芳,女。被执行人:王敬模,男。被执行人:XX,男。吕芳与王敬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吕芳、王敬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东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