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27号原告:缪某,女,199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 余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