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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马永军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马永军。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康丽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文斌,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军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军负担。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春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