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佳孝与被执行人陈先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佳孝,陈先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雷佳孝,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英安镇新明村*组。身份证号:4227251968********。被执行人:陈先达,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靖和街龙源华府**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201241972********。申请执行人雷佳孝与被执行人陈先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933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另一个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邢德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