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与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王万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王万元,陆秀梅,天长市森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859276-8.法定代表人金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仁和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王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万元。被告:陆秀梅。被告:天长市森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仁和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陆秀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王万元、陆秀梅、天长市森源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钱 伟代理审判员 韩玉慧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XX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