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居玉田、郑美玲与张仁富、冯信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玉田,郑美玲,张仁富,冯信湘,李嘉,丁恩进,王才定,梅晓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289号原告居玉田。原告郑美玲。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有林,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富,1966年9月2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冯信湘。被告李嘉。被告丁恩进。被告王才定,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梅晓林。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居玉田、郑美玲与被告冯信湘、李嘉、丁恩进、王才定、梅晓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