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泉波与谢元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泉波,谢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保字第4-1号申请人刘泉波。被申请人谢元清。申请人刘泉波因与被申请人谢元清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对肇事的粤S×××××号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发动机号:A71578,型号:朗逸牌SVW7167JSD)进行了查封,现被申请人谢元清申请对粤S×××××小车解除查封,并提供银行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户名:谢元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石碣分行,账号:62×××7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谢元清为解除对其车辆查封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户名:谢元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石碣分行,账号:62×××72)。二、在有效冻结谢元清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后解除对肇事车辆粤S×××××小型轿车的查封。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延长冻结期限,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陈文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