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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合肥曼杰克商贸有限公司与蒋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曼杰克商贸有限公司,蒋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779号原告:合肥曼杰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国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乔,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铭,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曼杰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