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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信兴与杨永新、杨建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甲,王信兴,杨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甲,又名杨吞儿,男,1951年3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信兴,又名王信信,男,1946年6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乙,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上诉人杨甲因与被上诉人王信兴、原审被告杨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甲、被上诉人王信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51元,退还上诉人杨甲。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