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信兴与杨永新、杨建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甲,王信兴,杨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甲,又名杨吞儿,男,1951年3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信兴,又名王信信,男,1946年6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乙,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上诉人杨甲因与被上诉人王信兴、原审被告杨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甲、被上诉人王信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51元,退还上诉人杨甲。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