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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晓庆与游岩、游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庆,游岩,游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徐晓庆,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游岩,男,1983年11月10日生,住太和县。被告:游亚飞,男,1953年10月1日生,住太和县。原告徐晓庆诉被告游岩、游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由审判员栾夫兴、审判员樊彬、人民陪审员吴永兴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岩、游亚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晓庆诉称:2012年9月24日,游岩、游亚飞向我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徐晓庆壹拾伍万元整,现金(¥150000.00)借款人:游岩、游亚飞,担保人:曹某”。2013年1月14日,游岩又向徐晓庆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徐晓庆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保证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人:游岩××,借款日:2013.1.14”。后我多次催要,游岩、游亚飞一直推拖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游岩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游亚飞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游岩、游亚飞承担。游岩、游亚飞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游岩、游亚飞向徐晓庆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徐晓庆壹拾伍万元整现金(¥150000.00)借款人:游亚飞、游岩,担保人:曹某”。2013年1月14日,游岩又向徐晓庆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徐晓庆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保证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人:游岩××,借款日:2013.1.14”。后徐晓庆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徐晓庆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徐晓庆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两张、游亚飞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游岩两次向徐晓庆借款2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借条为证,故徐晓庆要求游岩偿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游亚飞在2012年9月24日借款中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故徐晓庆要求游亚飞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游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晓庆借款本金250000元;二、游亚飞对2012年9月24日向徐晓庆借款150000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游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梅梅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