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园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立振与赵传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园初字第146号原告赵立振,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中奎,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传峰,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米长改,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振与被告赵传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振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传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立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496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赵立振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