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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邵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6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黄河路。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邵玲,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74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邵玲的存款、收入157709.39元(其中本金155477.23元;执行费2232.16元);二、被执行人邵玲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孟金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