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桂祖林与何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祖林,何玉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01号原告桂祖林,农民。被告何玉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桂祖林诉被告何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桂祖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祖林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桂祖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权人民陪审员 邓拓志人民陪审员 陈森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