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军与安徽源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储贻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安徽源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储贻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王军,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安徽源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组织机构代码06911875-2。法定代表人:储贻华。被告:储贻华,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军与被告安徽源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储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安徽源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储贻华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