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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甄运佳、王红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运佳,王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甄运佳。被执行人王红刚。甄运佳与王红刚民事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红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甄运佳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红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甄运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红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甄运佳、甄运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五年五四日书记员  万敬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