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马逊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深圳市亚马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47号原告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晓剑。委托代理人牛豪乾。被告深圳市亚马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林天立。原告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亚马逊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镇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牛豪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0日和2014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冷柜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总价款532193元的冷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只支付货款159937.9元,尚欠原告货款372255.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与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2255.1元及违约金10673.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冷柜购销合同原件两份及承诺函、回复函、法律顾问函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T(14)0449的《冷柜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价款291900元的冷柜,合同确认后7个工作日,被告提供30%的预付款,原告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及有效收货凭证,被告收到货物和发票后30天内以现汇方式付清剩余70%的货款;被告迟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014年5月20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T(14)0608的《冷柜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价款240293元的冷柜,其他内容与编号为T(14)0449的《冷柜购销合同》相同。上述两份合同的总价款53219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货款159937.9元,余款372255.1元未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1月4日出具《关于支付冷柜产品货款的承诺函》,载明:原告于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份期间已按被告要求交货,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分别于2014年6月4日支付预付款87850元及2014年6月30日支付预付款72087.9元,合计已付款159937.9元,承诺余款372255.1元分两次支付完毕。2015年1月19日,原告复函被告,载明:被告逾期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其中第一批货物欠款204050元,开发票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第二批货物欠款168205.1元,开发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后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经催收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第一批货物欠款204050元,自2014年8月14日起计至2015年1月19日的违约金为6488.79元;第二批货物欠款168205.1元,自2014年11月23日起计至2015年1月19日的违约金为1951.17元,合计违约金共8439.96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理应按约及时付清货款,其逾期未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货款372255.1元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违约金10673.50元为自开发票之日起计至2015年1月19日的违约金,因起算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至2015年1月19日的违约金共8439.96元,被告应予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亚马逊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2255.1元及违约金8439.96元;二、驳回原告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2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96元,被告深圳市亚马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佘凯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