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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袁年牯与袁金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年牯,袁金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46号原告:袁年牯,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农,住上高县。被告:袁金贵,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年牯诉被告袁金贵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年牯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年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年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年牯承担。代理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晏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