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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峄民初字第458��原告张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甲,男,1981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传祯,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王某乙,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第三人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第三人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第三人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国贤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梁友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