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龙执民字第4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金树、柳招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金树,柳招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龙执民字第482-3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法定代表人:宋武龙。被执行人:周金树,户籍所在地龙泉市,现羁押于浙江省常山县红旗岗镇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柳招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103号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金树、柳招弟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兰巨乡银三角住宅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00××02号,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10)第23**号]房产依法进行拍卖,经司法网络拍卖平台第一次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买受人徐健真(身份证:××)以780000元最高价竞拍成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龙泉市兰巨乡银三角住宅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龙房权证龙泉市字第××号、00××02号,土地证号为龙国用(2010)第2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健真所有。该拍卖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健真时转移。二、买受人徐健真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项有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项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