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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刘靓与孙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靓,孙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刘靓,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朝阳里28-534号。被告孙烨。委托代理人刘可刚,天津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靓与被告孙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靓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吴 昊代理审判员  陈国欣人民陪审员  任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泽轩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