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桐乡市屠甸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敬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屠甸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金敬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桐乡市屠甸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有根。委托代理人:程超杰。被告:金敬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责人:桂文东。原告桐乡市屠甸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敬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屠甸梅玲毛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强 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惠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