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谢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甲经本院邮寄送达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2010年7月23日到翠屏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9年7月22日生下女儿谢某乙。由于结婚较早属于未婚先孕,当时年纪尚小考虑事情不周全感情随时出现矛盾,加之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于2013年下半年染上赌博恶习,长期半夜归家,本就无信任的两个人,隔三差五的吵架,为维系感情双方也就此谈过多次但无果,被告任然迷恋赌博不能自拔,家人进行劝导,我提出如他长此以往婚姻生活也就此结束,希望被告念在夫妻情分和乖巧女儿的份上能痛改前非,但被告仍然不顾夫妻情分,不顾家人老小,继续赌博。我于2013年5月1日搬出被告家并提出离婚,在2013年10月被告告诉我他赌博输了将近20万且表示要痛改前非,希望我能给他一次机会,我念在女儿尚小也感觉被告有心改过便原谅被告。2013年10月底搬回被告家中,以为夫妻二人一心向家找钱还清被告赌款,不料被告趁上班时间又去赌博。2014年6月告知我他去赌又输了,他要出去躲债,我很无奈,不能因一个赌徒而毁自己一生,2014年6月我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但其诸多要求,不能达成共识。此后就基本夜不归宿或者是半夜三四点才回家,无家庭责任感,更没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后来查明他泡酒吧,与酒吧女天天在一起,问其原因被告更是找个借口是为借酒消愁,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父亲,不解决事情而是选择逃避。2014年7月被告不告而别,之后发短信告知我,问其两人之间的事情如何处理,被告也未给个明确答案。现被告打电话告诉其母亲他在广州与另一女子准备同居。一、我无心与一个有赌博恶习的男人生活且夫妻二人没有应该有的信任。二、2014年6月后被告长期泡酒吧夜不归宿且与酒吧女联系密切,现夫妻名分未解除在外又将与另一女子同居,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现与被告协商之后他同意离婚,但因欠债原因不能回来办理离婚手续,故我提出诉讼,被告赌债近40余万并不知何时能回家中,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应随母亲生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孩子医疗费双方平均分摊)被告谢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年初自由恋爱。2009年7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2010年7月23日,在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孩子至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不注意沟通、交流,偶因家庭琐事或夫妻生活发生争吵、打闹,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于2015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2015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供署名为“谢某甲”的答辩状【提供前已拆封,顺丰快递单号:991233368498,寄件人:谢某甲,收件人:王小松(本院工作人员),收件人电话:1888190****(原告唐某某手机号)】,载明:“一、同意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二、婚生女由唐某某抚养,我无太多能力支付抚养费,孩子每周必须回我家两天,每逢过节、放假一定要回我家,直到孩子开学。三、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分割”。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唐某某)、出生证明复印件(谢某乙),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署名“谢某甲”的答辩状,但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原告唐某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答辩状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不能确认前述答辩状系被告谢某甲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从相识、结婚直至共同抚育婚生女谢某乙的经历,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夫妻关系仍有望得到改善、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小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