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学涛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学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428号罪犯马学涛,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学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马学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学涛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学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学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