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营业部申请执行刘永兴、杨金城、李艳霞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刘永兴,杨金城,李艳霞,赵大勇,赵三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永兴,男,1975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杨金城,男,1973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74年4月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赵大勇,男,1972年7月26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赵三羚,女,1978年12月28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营业部信用社申请执行刘永兴、杨金城、李艳霞、赵大勇、赵三羚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00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永兴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永兴银行账户存款44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