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成温、施娟娟、陈文俊、张昉奕与陈江波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温,施娟娟,陈文俊,张昉奕,陈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42-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温。申请执行人施娟娟。申请执行人陈文俊。申请执行人张昉奕。被执行人陈江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47711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