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恢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维兰与被执行人田春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兰,田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兰,女,1976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执行人田春宇,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维兰与被执行人田春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田春宇于2012年10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维兰借款本金6.5万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1分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7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