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行非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安瑞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安XX,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麦行非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麦积区商埠路***号。法定代表人汪XX,局长。委托代理人姚XX,麦积区五龙乡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安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麦积XX乡XX村村民。被执行人曹XX,女,生于1983年12月01日,汉族,麦积区XX乡XX村民。系安XX之妻。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XX、曹XX麦积区人口征决字[2015]第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生育第二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政策生育规定的事实。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该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2800元。经审查,被执行人安XX、曹XX夫妇计划外生育二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征收决定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人口征决字[2015]第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陈 梅 芳人民陪审员 柳 琪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葸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