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1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由固镇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中午,被告人高某在固镇县任桥镇王庄组“张二年”酒店饮酒,后于当日18时许从固镇县任桥镇王庄组其老家住处驾驶皖C×××××号小型汽车带孩子到固镇县人民医院看病。20时许,被告人高某驾车由固镇县人民医院沿谷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谷阳路与东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当场查获。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皖C×××××小型轿车,带孩子从本县任桥镇任桥村王庄组到县人民医院看病。当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驾车自固镇县人民医院沿谷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谷阳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高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当晚,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行车路线图、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关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固诚司法鉴定所固诚鉴(2015)毒检字第15007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血乙醇测定当事人标本采集表,证人吴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谷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