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吉安建筑材料厂与弘圆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1847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吉安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郑玉坤,系厂长。被执行人延边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成春,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吉安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延边弘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7)延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本金375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延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书记员 韩署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