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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州常乐铜业有限公司与太仓崇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常乐铜业有限公司,太仓崇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41号原告苏州常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邱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坤华,董事长。被告太仓崇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太仓市沙溪镇通港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庞雄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苏州常乐铜业有限公司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太仓崇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000元财产的冻结。(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梦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