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勋与沈阳东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勋,沈阳东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勋,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程蕊。上诉人李勋与被上诉人沈阳东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文彬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郭伟,代理审判员黄琳(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勋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