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新,经理。被执行人李兰萍,女,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已执行(2014)龙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