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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盛源服装有限公司、吴兰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丰盛源服装有限公司,吴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19号罗兰花园6号楼1-4层。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盛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兰琴,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兰琴。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盛源服装有限公司、吴兰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盛源服装有限公司、吴兰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盛源服装有限公司、吴兰琴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625771元(包括案件受理费4282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948元),并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丰盛源服装有限公司、吴兰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