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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行审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与王维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居县国土资源局,王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仙行审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勇卫。委托代理人娄丹舟。被执行人王维华。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以需要完善案件相关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要求撤回对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仙土资监罚字[2014]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审 判 长  卢 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潘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