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商初字第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林云祥、倪立新与倪立新、潘雨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祥,倪立新,潘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稿签发:核稿:承办人:(2015)杭桐商初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803-2号原告:林云祥。被告:倪立新。被告:潘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云祥诉被告倪立新、潘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告潘雨明所有的车辆(车牌号:a×××××)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林云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倪立新、潘雨明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林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雨明所有的车辆(车牌号:a×××××)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叶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淼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