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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永平、秦建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平,秦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平,男,住贵溪市雄石办事处北街城安桥**号。被执行人秦建国,男,住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路*号。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李永平申请秦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132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秦建国应支付申请人李永平案款102660.0元,承担执行费1439.9元。现因被执行人秦建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执字第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