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魏杰,魏豪,陈姝瑶,厦门乐著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王波。被执行人魏杰,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魏豪,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姝瑶,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乐著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06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杰、魏豪、陈姝瑶、厦门乐著进出口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杰、魏豪、陈姝瑶、厦门乐著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92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旭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