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安乐与凤翔县彪角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乐,凤翔县彪角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046-3号原告陈安乐,男。被告凤翔县彪角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义良,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乐诉被告凤翔县彪角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凤翔县彪角镇三岔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乐撤诉。审 判 长  何 杰人民陪审员  王忍科人民陪审员  闫邦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成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