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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与韩文操、张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韩文操,张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03-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地址:安阳市。被执行人韩文操,男,1981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改青(系被执行人韩文操妻子),女,1981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文操、张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韩文操、张改青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韩文操、张改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文操名下有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文操名下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更、转移等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