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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山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龚智敏与庐山庐琴山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智敏,庐山庐琴山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山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龚智敏。被告庐山庐琴山庄。法定代表人张会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智敏与被告庐山庐琴山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智敏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智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智敏负担。审判员  周和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邬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