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山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龚智敏与庐山庐琴山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智敏,庐山庐琴山庄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山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龚智敏。被告庐山庐琴山庄。法定代表人张会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智敏与被告庐山庐琴山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智敏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智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智敏负担。审判员 周和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邬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