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676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居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横店镇康庄南街238号地段时,与厉震南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因被车内气囊弹到,先行到医院就诊,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前往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毫克/100毫升,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东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厉震南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厉震南、郑某、张祥明的证言、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兰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