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华军、荣灯明、张明付、陈文均与刘希军、杜治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军,荣灯明,张明付,陈文均,刘希军,杜治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保字第82号申请人:张华军,男。申请人:荣灯明,男。申请人:张明付,男。申请人:陈文均,男。被申请人:刘希军,男。被申请人:杜治芹,男。申请人张华军、荣灯明、张明付、陈文均因与被申请人刘希军、杜治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治芹名下的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查封价值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华军、荣灯明、张明付、陈文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治芹名下的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小云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