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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焦兵与邵大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兵,邵大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96号原告焦兵。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大勇。委托代理人钱福运。委托代理人黄元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兵与被告邵大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焦兵负担。审 判 长  朱 琼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