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肖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3004号原告肖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杰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提出对被告方某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