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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30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修全,宜城市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周有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