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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校中诉驻马店市双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校中,驻马店市双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吴校中。被告驻马店市双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炜。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校中诉驻马店市双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校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方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