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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焦长海与秦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长海,秦磊,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焦长海,个体业主,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秦磊,其他情况不祥,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陈波,其他情况不祥,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长海与被执行人秦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立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