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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监字第8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维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维娜,张亚,郝立春,李守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监字第8889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郝维娜,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亚男(曾用名郝亚楠),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郝立春,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守义,男,1945年8月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申请再审人郝维娜与被申请人张亚男、郝立春、李守义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通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春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