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谭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晓洪,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谭家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53号原告冉晓洪,男,汉族。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大道29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09-113号海托大厦16-17层,组织机构代码:78748126-5。负责人李忠,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谭家贵,男,汉族.。原告冉晓洪与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万州公司)、被告谭家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孟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晓洪,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谭家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晓洪诉称,2015年1月26日8时50分,被告谭家贵驾驶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牌号为渝F059**的重型货车,沿国道318行驶,行驶至国道318线1830公里300米踩刹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撞向原告冉晓洪驾驶的车牌号为渝F5G5**车,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经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定损,原告车辆发生维修费7192元,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谭家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多次追偿未果,现诉请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7192元,本案诉讼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辩称,对本案的事实无争议,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F059**在我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再保险期限内,对定损金额7192元没有争议,2000元在交强险内赔偿,剩余的5192元在商业险内承担80%。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谭家贵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8时50分,被告谭家贵驾驶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牌号为渝F059**的重型货车,沿国道318行驶,行驶至国道318线1830公里300米踩刹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撞向原告冉晓洪驾驶的车牌号为渝F5G5**车,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经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定损,原告车辆发生维修费7192元,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谭家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还查明,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F059**的重型货车,在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金额100万元)等险种,但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按与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约定,如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的车辆如承担全责,保险公司免赔20%。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8日0时起至2015提6月7日24时止。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恰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谭家贵驾驶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F059**的重型货车,因被告谭家贵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滑,撞向原告冉晓洪驾驶的车牌号为渝F5G5**车,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原告冉晓洪车辆受损,经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定损发生维修费7192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谭家贵并未有向法庭提供他们之间存在的何种法律关系,应由他们对原告冉晓洪的车辆维修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冉晓洪的车辆维修费7192元先由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余下5192元由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承担4153.6元(5192元×80%),再余下1038.4元由二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谭家贵连带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地保险万州公司赔偿原告冉晓洪车辆维修费6153.6元。二、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谭家贵连带赔偿原告冉晓洪车辆维修费1038.4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谭家贵连带承担。上述所涉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冉孟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