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陈某。被告段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朱从成人民陪审员 宋光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珊 百度搜索“”